跬步千里

跬步千里。

民国石家庄的城市户籍

户政管理是城市社区管理的最重要基础之一,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自1925年石门市公所成立,设立社会科后,近代城市户籍管理模式基本形成。此后城市户政管理职能的不断加强,改变了传统农村社区的松散式管理。在逐步走上制度化管理道路的同时,随着石家庄城市军事功能的不断强化,其城市化的户籍管理,蒙上了浓厚的殖民色彩和军事强权的色彩。

步入近代都市化的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石家庄实现从农村户籍到城市居民户籍转化,其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代获鹿县地方管理实行保甲制度,清末获鹿县的户政管理机构为“户房”。进入民国时期以后,石家庄户政由原来的乡村式管理,逐步明确了由警察控制主管户籍和人口管理的制度,形成了近代城市户籍管理模式。石家庄的警察分驻所后来升格为警察局,1925年警察局改为警察厅,开始直接隶属于省管辖。它作为地方部分行政事务的管理部门,拥有管理户政的职责。

1925年石门市公所成立,设社会科管理民政、保甲等事务。城市户籍管理包括经常性的户口和人口登记,根据《石门指南》记载,当时违警处罚法规定,居民如有“婚姻、出生、死亡及迁移,不依法令章程报告公安局所者”,要被处以“十日以下之拘留,或十元以下之罪金”。遵照部颁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及人事登记暂行条例的执行规定,居民必须严格按照《石门市公安局呈报户籍规则》办理有关户籍事宜,管理部门必须掌握经常性的人口登记数据,并且主持举行一些人口调查,形成地方的系统性人口统计。所有迁入或迁出的人口,迁移之3日前,呈报旧管区,将调查证呈交,换取迁移证,于迁移之3日内,呈验换取新调查证。呈报书一般呈交当地主管行署,或直接送交当地警察管理机关。凡属石家庄辖区的出生、死亡、婚嫁、继承、收养、失踪、往来、更换户主、住户增减丁口、铺户和工厂增减丁口、公共处所增减丁口、庙宇增减丁口、分居或并居等,均要求于3日内向管理机关呈报。其中,会馆、旅馆、客栈、公寓、小店、妓馆等住客,均由其经营者负责办理登记住客的手续,按“其增减以循环簿填报”。商铺和工厂因人数较多,除了按照在3日内呈报之规定外,还要“于每月终,开具丁口总数”。石家庄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也非常严格,商铺和工厂等大单位中,如有亲友借宿或暂时寄居,必须按照规定立刻报告当地管理部门。所有涉及户口呈报手续的填写事宜,均不得自行填写,必须要由警察代为填写。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详实呈报,不得隐漏或阻扰。“凡有不受调查及填报不实,或逾期不报者,处一元以上十五元以下之罚金;其有妨害调查举动者,处五日以上一个月以下之拘役,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殖民地时期的户籍管理  

“七七事变”以后,石家庄户政方面的“户籍调查及登记事项”,“保甲及自卫团之警卫配备事项”,由日伪石门市政公署下设社会局和警察局分别负责。根据1940年出版的《河北省公署二周年施政纪要》记载,在石门市行政区拓展之前,警察局“仅有户籍警察十二人,办理调查户籍事宜”。当时,石门市划分为12个区,各区设置区长、办事员、夫役等,各区内之各街设置街长1人,分担区内之事务。街长由居民推选担任,区长由街长推选担任,区长和街长均为名誉义务职务,其权限无任何规定,只是上传下达的联络员而已。各区公所之经费,由居民自行负担。

自石门市政公署开展“强化治安运动”以后,开始严格清查户口,严格实施保甲制度,“各按人数填发居住旅行证,一面厉行保甲制度,办理连坐”。 据1941年《河北省石门市公署市政情形治安状况报告书》记载,“计全市管内共编51联保、13独立保、284保、2848甲”。凡在本市居住的市民,必须办理有效身份的良民证,全市各交通关口设有检查处,没有良民证无法通行更不准进入本市。良民证有各区街长的证明方能发给,遗失后必须找保人证明,报告区街长,转报警察官署核准才能补发。对转于他人之手,因而发生案件者,受同等之处罚。按照《颁发良民证办法》的规定,凡是违反石门市颁发良民证办法规定者,按情节轻重,科以二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罚金,或处二日以上二十日以下之拘留。

在石家庄沦陷时期,殖民主义者对市民进行了半军事化管理,并对保甲户进行各种类型的分期训练。据1942年的《河北省公署视察石门市民政事项表》披露,“迄今共计二十九期,每期训练保甲人员五十名,共计一四五零名,训练科目悉遵省令之规定实施之”。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殖民当局肆意奴役广大市民提供了详实的劳工数据,侵略者动工兴建的各项工程,都是无偿役使全市居民的结果。例如,石津运河导水路掘凿工程,分期分批地向全市各区各街分摊劳力。在此期间,全市尤如一座军营,对城市居民几近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户籍管理 

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迅速抢占了石门市,在地方城市管理制度方面采用了区公所制和保甲制度。根据《石门市区公所保办公处组织规程》的规定,石门市分设6区,设区公所,受市政府督导,办理各项地方行政及自治事务。区公所设区长一人,任期一年,由区保长大会选举候选人3名,呈由市政府择其一委任。自市长到任后,本市保甲制度即遵照保甲法令整编,实施调整。石门市政府依照市组织法规定三十户一甲、三十甲一保的原则,制定了《石门市编并保甲实施办法》。根据该规定办法,炼焦厂和大兴纱厂仍按旧制,各为一个“特别保”;合并扩编依照自然地形编制,以保持不分散为原则。保长等管理人员有了薪酬,底薪暂定为70元。从1946年12月16日开始,有关负责保甲编制的工作人员分赴市内各区,对全市保甲机构人员进行整编。到1947年1月整编完成,全市6区共编为89保、1318甲、39412户,人口为190572人。嗣后,又将该市公共户口编入保甲,增加3甲。到1947年5月,全市有6个区,共编为90个保、1332甲、40621户、198228人,由市政府、区公所负责管理市民户籍和身份登记、办理迁移等事项。

这一时期,战火连绵,城市人口的流动非常大。石门市国民党军政联席会议认为,军事包围和反包围形势日趋紧张,外来人口激增,本市居民成分庞杂,为增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户政管理部门进行了适当调整。警察局将户籍事宜移交市政府户政室管理,警察局所属部门改为关注城市治安和市内特种户口之检查。另外,军政当局先后制定和颁布了《石门市流动人口登记暂行办法》、《驻石各县难民连坐保结实施办法》。据此规定了“各户长应取具户长二人以上之保证,详细填入保结书内,并分别捺印;各户长得随时互相监视,遇有行迹可疑之人,即予以逐出或报请军警机关逮捕之;各户内遇有匪徒潜匿不报,经人告发或被检举者,其连坐之保证人同受连带处分”。

1946年4月全市进行了“联保连坐切结”,“按户签章”。在户政建设方面,警察局还实施了一些新举措,例如,“装订街巷门牌”、“集训户籍员生”、“户口清册内均附街巷图及统计索引等表”。

1947年11月石门市解放,全市设置了8个区,市内四个区各设立区政府,市外四个区各设区公所,废止了保甲制,建立了街一级基层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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