跬步千里

跬步千里。

李惠民:民国官员的甄别与考核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曾拟订《文官考试委员官职令》、《文官考试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法官考试令》,呈报大总统咨送参议院议决,但因政权存在时间短,未能将官员的考试和考核付诸实践。

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的政府官员考试、甄别、甄用的法规,把考试、甄别、甄用作为选用官员的办法,并未制定详细考核或考绩的法规。文官考试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未经文官考试任用的官吏,适用甄别、甄用办法。凡属依照《文官任用法实施法》任用的官吏,任职一年后必须进行甄别。1913年1月9日公布的《文官甄别法草案》规定,共有五项甄别内容:(一)毕业文凭;(二)经历调查;(三)取得业绩;(四)学识程度;(五)实践经验。1914年1月17日公布的《文官甄别程序条例》规定了相关的手续和条件,前两项内容的甄别方法是检验真假,审核是否属实。对工作业绩的甄别方法,是通过审查履职后经办事务,并对履职后经办事务的质问进行判断。对学识程度的甄别方法,是通过考察官员撰写的论文以及对国家现行法令的解释进行判断。对实践经验的甄别方法,是通过列举行政事务实际案例,由被甄别者进行得失判断分析,并且针对其具体负责的行政事务设置问答。甄别由甄别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分为高等委员会和普通委员会两种。依程序甄别合格的,给予合格证书。甄别不合格者,一般应该按照程序予以免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立了考试院主管考选与铨叙事项。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每当举行全国文官考试时,由考选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等临时性机构。根据规定,全国公职候选人、公务员及专门技术人员,须经考试院的考选铨定,始得任用。在《公务员任用条例》实施前,除政务官、技术官、教育人员及聘任人员外,对所有任用期满三个月并未退职的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一律进行甄别,甄别内容为资格和成绩两部分。1929年10月公布《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从1930年6月起至1934年3月,对现任公务员进行甄别审查,成绩为甲、乙、丙、丁四等,甲乙为合格,丙为降等降级,丁为不合格。

除此以外,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颁布《公务员考绩法》,制定了考核公务员的具体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两种,即年考和总考,前者每年12月举行,后者三年一次。考绩内容分三部分:平时实际工作占50%,个人操行占25%,学识水平25%,合计100分。年考和总考,均以60分为及格,但是,要求平时实际工作最低30分,个人操行最低15分,学识水平最低15分,否则,均已不及格论。考核工作分为初核、复核,初核由“直接上级”执行,复核则由“再上一级”执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