跬步千里

跬步千里。

民国石家庄的抢劫犯

随着石家庄工商业经济中心地位的提升和经商人员增多,尽管当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犯罪非常猖獗,在石家庄最严重的城市犯罪还是抢劫财物案件。民国时期,本市发生抢劫的案件有增无减,而且发生率长期居高不下。根据目前所见的本市犯罪案例分析,虽然罪犯以抢夺私人财物为多,但是对市民人身安全也构成极大威胁。

被劫对象一般都是生意人或富贵殷实人家 

    民国时期,石家庄城市抢劫犯罪分子极为嚣张,有的竟然在光天化日下作案。抢劫犯罪又不同于盗窃犯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商报》披露,1935年8月29日,石门元村发生了一起抢劫案,晋城盐商王宝唐、刘宗奎二人骑自行车在石门购买织袜机,大约下午五时许,他们行至元村村南的沧石路基旁边时,突遇劫匪二人拦住去路,用手枪威吓。劫匪抢走王宝唐大洋四元四角、刘宗奎九元。并将两位商人驱赶到一个隐蔽之处,在威胁他们“禁勿声张”后,劫匪从容离开现场。

    抢劫犯罪在实施前,劫匪要对作案目标作详细调查,被劫对象一般都是生意人或富贵殷实人家,或煤店、粮店、盐店等商店铺面。1931年10月3日,《大公报》披露了一起入室抢劫案,地点在本市花园街南头同庆德煤店,劫匪事前对被劫店铺做了周密摸底,情况了如指掌。劫匪经过白天踩点,三个罪犯趁夜晚突然闯入店内,其中一个穿军装,两个穿便服,各持手枪和刺刀。他们闯入柜房后,“搜去现洋三十余元,并包袱一个”。店内伙计们面对突如其来的匪徒,都被吓呆了,没做任何反抗,故未受到伤害。劫匪们抢劫之后,扬长而去。

    抢劫都是有预谋犯罪 

    1933年10月,石门公安局报告了《预审麻子三强盗一案》,曾在1933年7月2日抢劫休门元吉盐店的两名匪徒被缉拿到案,其余案犯皆逃逸漏网。案犯为什么能逃逸?跟他们案发前的精心策划不无关联。1934年2月11日出版的《大公报》,披露了另一起跟踪富商入室实施抢劫的案件。

    “距本市一里许之东焦村,住户池鸣岐颇有资财,在石门大街经营连兴成五金行,生意尚佳。池现充市商会常务委员,每当日暮,即乘车返村。日久竟为匪人所觊觎。前晚于池返家时,即觉有人在后尾追,池亦未注意,抵家后当即就寝。料至夜深十二时,池尚未睡熟,忽闻院内有人跳墙声,池知有异,当即着衣起床,并将家人呼起,移时闻院内人声嘈杂。旋有人急叩屋门,池问何来,门外答以找人。池惧恐万分,坚不开门。后经匪等设法将门启开,进入屋内,约十数人,各持匣枪,向池威吓。是时池有胞弟名洛墨,意欲外出营救,被匪知觉,即将洛墨拘于一室。匪即翻箱倒柜,将各屋内所有细软一并搜去,计包袱七个,现洋十七元,抢毕向西逃去,村民虽发觉尚早,但器械不利,未敢追捕。”

    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重大的入室抢劫案件,罪犯们一般都是有备而来的,实施有预谋的犯罪,特别是数额巨大的抢劫案更是如此。有的入室抢劫案的案值竟达到了上千元大洋,据《大公报》报道:“离石三里许之七里湾村(袁家营村)许某家中,于前晚十一时许,被劫匪抢去现洋一千余元。” 

   抢劫犯罪严重威胁到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城市抢劫杀人是一般犯罪的升级,它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的破坏力更强。发生在城市以及城郊周边的抢劫活动,对城市附近的公共场所或农村地区治安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使城市社会治安状况日益恶化,也使城郊地区的正常经济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

    正像《大公报》的《石庄匪氛日炽》一文所说,“石门四乡匪氛日炽,居民甚感不安,村人为防御之计,多备有火枪。一闻匪至,则先放枪集众以御匪。故每至夜晚,辄闻枪声隆隆也”。在抢劫犯罪猖狂嚣张之时,作为华北著名产棉区的石家庄周边乡村,广大农民出于恐惧,甚至不敢买卖棉花。偏僻城郊地区,因售出棉花所换来之金钱,常为土匪掠夺之对象,所以许多农民因害怕遭抢劫,而不敢卖棉花。

    石家庄作为铁路枢纽,城市附近铁路沿线车站也成为土匪抢劫的重要目标,特别是正太铁路局的大郭村车站,因为有部分货物在此装卸转运,有一些货主经常被土匪瞄为抢劫目标,所以这一地盘周围经常有土匪出没,他们不仅时不时拦截行人,甚至杀人越货,致使该车站的治安状况令人担忧。

    总之,由于城市中谋财害命、杀人越货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使得不少城市居民比在农村生活时更有恐惧感,特别是一些家境殷实的大户,有时甚至寝食不安。

 抢劫犯罪严重影响到市民的生命安全 

    城市抢劫是一种赤裸裸的严重犯罪行为,一般罪犯实施抢劫都带有凶器,对被劫者构成极大的生命威胁。1931年9月14日的《石庄抢案迭出》一文记载:石门市“近来土匪横行,抢案迭出,每至傍晚,街巷行人咸有戒心。前晚十二时许,有一行路之人,年约三十余岁,在平汉桥下,遇一匪人用腰带勒毙,抢去大洋三十余元。随后又来一人,路经该地,被其尸身绊倒,俯首细视,尚有气息,即为解带救醒。当去公安局报告,然匪已远逃无踪矣”。

    持枪抢劫行为严重影响到本地居民的生命安全,更有甚者,劫匪竟敢与警察和保安人员直接对峙。例如,在本市平汉车站岔道的“益兴永煤店”内发生的抢劫案中,劫匪有恃无恐,猖狂至极。据报道:“前晚十时许,突有便衣土匪十数人,各持手枪,从墙外入院,是时有公安局保安队三名,适因巡哨在该院内停歇。土匪入院后,见有保安队在内,先使强迫手段,令其不准声张,然后威吓该煤厂经理等要钱。该号见此情形,知难幸免,遂将柜内存有现洋一百余元,均被搜去”。从石门公安局的《呈报缉获强抢广懋煤栈及拦路行劫并预谋强抢等案匪犯李宝林朱万堂等经过情形》可以看出,当时石家庄已经形成若干重大抢劫犯罪集团。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结为“同盟兄弟”,罪犯都配备有手枪、刀具、自行车等较为时髦的作案工具,经常流窜于城乡之间作案,肆意拦截往来行人抢劫,谋划组织实施了对广懋煤栈、懋记杂货铺、全记银号、栗村牛肉铺、北后街厂子巷11号住户等极为频繁的抢劫作案。不仅给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构成极大威胁,而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驻军协助破案,从快从重处罚 

    民国时期,石家庄也有“严打”,每当连续发生抢劫案件时,警局压力增大,便安排类似“严打”行动。迫于城市治安秩序急剧恶化的巨大压力,石门警察局和当地驻军加大了对抢劫犯罪的缉查打击力度,对破获的案件也都进行了从重从快的处理。

    例如,1934年石门八条胡同大德堂洋布店抢劫案发生后,“各军警机关颇为注意严饬所属勒限破案,旋经公安第一分局南道岔分驻所,先后在同乐街等处捕获正犯王润生、马振东二名,先送公安总局审讯后,即转送石门地方法院讯办。嗣经驻石五十七军,又在本市捕获一匪李文生一名,当将马王二匪由法院提出,并案审讯,均供认结伙行抢不讳。该军部依法,特于昨日上午十二时,将该匪犯三名押赴西花园执行枪决”。

    在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即便采取了严厉打击诈骗、盗窃、抢劫杀人犯罪的行动,也只能起到一种震慑的治标作用,每当城市军警严打之时,抢劫犯罪势头略有暂缓,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率直线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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