跬步千里

跬步千里。

民国石家庄的妓院

民国时期,石家庄与其他近代城市一样,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卖淫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北洋政府、南京政府、日伪政府都把妓院作为一种繁荣城市的工具,地方当局规定执业者必须到警察局办理开业和从业手续,领取执照,取得合法地位,成为公开化的娼业经营者。妓院有自己公开的行业组织,号称“乐户公会”,并设立了乐户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

妓院曾被当作繁荣城市的工具

民国时期,石家庄作为区域军事中心和行政中心,驻扎着大量的军队武装、地方政要、各界权贵、公职人员、警察等。特别是40年代中后期,石家庄这座新兴城市,成为许多县级流亡政府的驻扎衙署,成为社会黑暗势力相对集中的窝点巢穴,成为腐朽势力醉生梦死的享乐地盘。“石门事事即迈入都市,而娱乐之场,在昔亦颇称盛”。出于满足这些腐朽势力生活享受的需要,以及维持城市财政税收的需要,石家庄的妓院不论在北洋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日伪时期、国民党时期,均受到地方政府当局的保护,他们始终把妓院作为一种繁荣城市的工具,所以,妓院和妓女都是公开的和合法的。

娼妓卖淫这种社会病态现象,在民国时期的各大中城市有迅猛蔓延之势,在石家庄也日趋公开化、合法化。按照《石门市公署征收乐户捐章程》规定,“凡在本市开设妓院者,均须遵照本章程之规定,缴纳乐户捐。”按照《石门市公署征收妓捐章程》规定,“凡在本市妓院之妓女,均须遵照本章程之规定,缴纳妓捐。”开设妓院者,到警察局办理开业和从业手续,领取执照,便取得了合法地位,成为公开化的娼业经营者,无照者不得营业。

妓院为政府代征“游兴捐” 

据《石门新指南》记载,“七七事变”以后,城市当局“指定杨氏夫妇医院,作检查妓女之所,每星期一次,设有患者则发给医疗证,令赴同仁会治疗。……当局为促进保健工作,虽筹得专款特设市立病院,并附设妓女检治所,直辖于市公署”。1941年8月23日修订的《石门市公署游兴捐征收章程》做出规定:各妓院向嫖客代征“游兴捐”。嫖客在支付各项费用的同时,须照章缴纳“游兴捐”,并可以得到由市公署统一印制的“纳捐收据”。按照规定,妓院对当晚的宿客,需要登记店簿,并上报警察局的管理部门。只要按照石家庄市公署制定的章程制度办事,依法经营,无论开妓院、妓女接客、游客嫖娼,均属合法行为。

按照《石门市轻微地方捐之标准及征收方法》规定,乐户捐按户分等征收,每户每月由3元至12元,按月到局缴纳。“妓名捐”按名分等征收,每名每周由5角至1元5角,按周到局缴纳。乐户执照捐按户分等征收,每户由3元至10元,到局领照缴纳。1938年,石门市各项捐税收入中,乐户捐为12750元,妓户捐为107165元,乐户执照捐为13050元,三项合计132965元。当年的各项捐税款总收入为1478731.58元,妓院的各项捐款占到总收入的8.99% 。1939年1月至4月,石门市各项捐税款收入中,乐户捐为1044元,妓户捐为4608.5元,乐户执照捐为295元,三项合计5947.5元;占到总收入93747.14元的6.34% 。

1931年以后,随着“妓捐”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稳定收入之一,警局与妓院关系因利益而逐渐变得微妙起来,原来设立的“从良所”也悄然无声地消失了。

妓院有自己的“乐户公会”和“乐户事务所”

民国时期,石门的妓院只要照章纳税,便会受到地方政府保护。妓院也有自己公开的组织,号称“乐户公会”,并设立了乐户事务所。据石门的《商报》记载,1935年石门乐户公会,曾以“石门暗娼充斥,多勾引游客到家行乐,或到栈店陪客住宿,以各家乐户的营业受到极大影响和税捐收入减少”为由,“已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将呈请官方加以取缔,以维营业云。”

后来为了增加收入,有的妓院竟通过市公署批准,扩大了娼业经营方式和活动范围,在石家庄朝阳路新市场内,添设了坤书馆,由一群妓女卖唱,把卖唱与卖身连在一起。这一事件引起石家庄新闻界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有的记者在报纸上公开批评说:“现在妓女公然在茶园卖唱,岂无引诱好人之嫌,茶园书馆是消闲之所,妓院是卖乐之处,茶园妓院决不可同日而语。……,在不久以前,本市当局增加游兴捐,对于妓院曾声明是‘寓禁于征’。我们希望对于妓女,不要使他们到处都活跃起来。”对于她们“影响社会善良风俗的,我们还是希望没有的好”。

妓院集中设置在热闹场所周围

从目前史料看,民国初始,石家庄就开始出现了妓院。据1913年6月直隶禁烟善后局的档案记载,随着石家庄商务亦逐渐繁盛,“戏院、妓户日增”。石家庄卖淫嫖娼形成泛滥成灾之势,主要是指在20世纪的20年代至40年代末。

20世纪20年代,石家庄出现的正式注册妓院不少于6家。其中,“南岭香”是目前所知石家庄最早注册的妓院之一,该妓院于1923年开设在升平街。民国初期,石家庄妓院一般集中设在比较热闹的戏院、电影院、大商场周围。大部分妓院集中在桥西的升平街、同和胡同、同乐胡同、同福胡同、裕顺胡同、通顺胡同、同义街等一带。而桥东妓院则相对比较少,只有少部分的三等妓院。

到30年代,石门的一等妓院达到9家;二等妓院达到11家;“二等半妓院”达到15家,“石门之所谓二等半,为他埠所未有,其开销虽稍减于二等,但其派头极近三等。”三等妓院最多,达到66家。石家庄的妓院所起之字号,大多都是模仿平津,例如,龙凤院、潇湘馆、上林仙馆。

民国时期,石家庄妓女娼院的经营状况,与当时市面经济繁荣程度和城市管理秩序有直接关联,每当遇到经济萧条或军事冲突,或市政管理的某项政策影响其经营时,娼业也同样会出现衰微,例如,1935年秋,石家庄妓院曾一度出现过低迷,据相关资料记载,当时本市一度出现妓女大量流失,“今则淫业萧条,妓女人数较前约减少三分之二”。

污秽不堪的“新市区”

在日伪时期,特别是在1939年1月市制正式建立以后,妓院前车水马龙,“游客昼夜盈门,极度繁荣”。40年代初,日伪市政当局为便于管理,将市区分散的所有妓院统一集中,把本市所有妓院搬移于桥西袁家营村东的“新市区”。在新市区建成了欢乐街,分为琵琶巷、芙蓉巷、樱桃巷、杨柳巷等,共有房屋1250间,占地22000平方米。另外,还设妓女检验所一处,并设了商店32家,为这些娱乐场所提供商品服务。据石门市公署公布,此项建设共花费了75万余元。

到1942年,石门的妓院户数比搬迁前又有大量增加,此时石家庄妓女数量达到历史最高点。据《石家庄解放初期琐忆》一文的估计,仅明娼就达三千余人。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的地方当局为了繁荣“新市区”这一妓院汇集的地带,采取了在“欢乐街”增设赌场、开饭店、办店铺等一系列措施,从而吸引嫖客络绎不绝地云集到这里。后来,由于经济萧条和军事形势逐步紧张,一些妓院开始关闭,部分妓女迁移外地。据吴景仁先生《旧石门市的三大公害》一文的记述,到石家庄市解放前,“尚有开业者42家,一等妓女33人,二等妓女99人,三等妓女166人”。

1947年11月石家庄解放以后,市人民政府发布政社字第一号令,宣布解散全市所有妓院,严禁各种卖淫制度的存在。限令全市一切明妓暗娼自即日起停止营业,废除所有妓女的卖身契约,对妓院老鸨和妓女进行登记,实行集中教管。除个别罪恶极大的妓院经营者被法办之外,绝大多数昔日娼业经营者和从业者经过人民政府大量耐心细致的改造工作,走上重新做人的道路,石家庄长期存在的妓院娼妓制度被彻底废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