跬步千里

跬步千里。

民国石家庄的律师

民国之初,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到1912年9月16日正式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民国时期的律师在代理诉讼方面,不像现在,非本市律师公会不得在本市执业;在收费方面也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如讨论案情每小时最多五元。上世纪30年代初,石家庄已形成一支有35位职业律师的队伍,1935年加入石门律师公会的在册律师达到了76人。

上世纪30年代中期石家庄有76位在册律师  

据北洋政府第457号《政府公报》统计,截至1913年8月,司法部就为全国1520名律师颁发了执照。此时石家庄处在城市化的起步阶段,诉讼案件开始逐步增加,至于本地律师最早出现于何时待考。随着石家庄工商业发展,城市化步伐逐步加快,律师职业得以诞生并逐渐扩充队伍。作为一个新的专门职业,律师们一方面需要得到合法地位和政府认可,另一方面也受到国家法律限制和控制。

到上世纪30年代初期,石家庄已形成一支稳定的职业律师队伍,当时在册的知名律师有35位:王中正,字希尧,居住在电报局街56号。王瑞昌,字稹卿,居住在电报局街德明里2号。王寿桐,字仲和,居住在首善第一里3号。何章浵,字朗吾,居住在电报局街兴华胡同2号。邢殿邦,字达夫,居住在煤市街5号。李祥瑞,字缦云,居住在大桥街大兴客栈。李振恒,字久之,居住在正东街二条胡同20号。周士钦,字中生,居住在永庆街同和胡同1号。周进,字振华,居住在南市街36号。周庆文,字慎之,居住在电报局街兴华胡同2号。洪炉,字精夫,居住在首善第一里2号。郝凤翔,字步云,居住在大桥街61号。倪建章,字尧雯,居住在阜康路附75号。姚颜宾,字景渊,居住在首善第一里14号。崔盛明,字显卿,居住在正东街三条胡同1号。高琮,字仲芳,居住在共兴存街23号。康廷珍,字正儒,居住在桥东二条胡同20号。陈璇,字星垣,居住在正东街13号。张天傑,字拙民,居住在首善第一里13号。张鹤来,字潔轩,居住在阜康路集福里附3号。张錡生,字叔韩,居住在正东街电灯公司。孙凤楼,字慕韩,居住在共兴存街。傅守正,字子纯,居住在复康路60号。董耀青,居住在复康路75号。杨润,字遍含,居住在煤市街20号。杨凤楼,字瑞徵,居住在电报局街公字59号。翟瑞林,字祥生,居住在电报局街56号。赵桂芳,字郁亭,居住在煤市街2号。赵进义,字筠青,居住在首善第一里11号。赵华封,字祝三,居住在复康路3号。刘中棠,居住在新华街仁义里2号。刘慎行,字素其,居住在阜康路集福里5号。郑炳奎,字绍咸,居住在煤市街聚丰公司。庞忻,字熙亭,居住在煤市街20号。韩显君,字子誉,居住在首善第一里18号。

此后,不断有新律师加入。1935年新加入石门律师公会的律师有11位,加上此前原有的65位律师,在册的律师总数达到了76人。

非石门律师公会会员不得在本市执业  

律师作为一个新的自由职业,由于律师的职业特殊性,充任者的资格受到政府设定的种种严格限制。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的基本条件后,还要满足规定的三类考试资格,即曾经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或现正在从事法学教育,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只有满足所以上条件者,方可准许参加律师考试。

通过律师考试或因符合法定免试条件而取得律师资格后,在正式开始执业前,还须在审判机关实行登录。经过考试和登录律师,必须参加律师公会,接受律师公会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最终取得执业资格,开始执业。《律师暂行章程》第22条规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

石门律师公会报经中央政府司法部行政部长核准成立,律师公会使用木质钤记,文曰“石门律师公会钤记”。石门律师公会会址和事务所设在本市的首善第一里。石门律师公会设会长一人,30年代初,曾由董耀青律师担任会长。

石门律师公会作为石家庄的律师同业组织,并不是一个自愿社团,凡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奉准在石家庄从事律师职业者,“均得为本会会员”。换句话说,非石门律师公会会员不得在石执业。凡入会会员须缴纳会费40元,每月交经费1元,三个月不交经费者除名。对违反律师章程及律师公会会则者、或经会员检举认为有害律师风纪者以及因惩戒受停职或除名处分者,经律师公会常务评议员会议决议可以令其退会。《石门律师公会会则》规定,“兼任官吏或其他俸给之公职者”,应退出本会。

按照规定,律师加入或退出石门律师公会,均须呈报河北高等法院和石门地方法院。例如,1936年5月至10月有董金礼、赵安昌、卜青田、吴宝桂、尹静方、姚立梓、贾余庆、李学诗、高克正等9位律师加入石门律师公会,报经河北高等法院和石门地方法院批准,开始在石家庄执业。原来指定在石门地方法院执业的马祖述律师,因改赴西安执业,1936年9月16日被撤销在石门地方法院执业资格。

民国时期,对律师行业采取了司法机关和律师公会实施双重的监督与管理体制。如果执业律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地方检察长可依其职权,呈请高等检察长提起对该律师的惩戒诉讼。由律师公会对律师平时业务活动的从业品德、诉讼收费等进行监督,律师公会对违规律师有行使“声请惩戒权”,但没有直接处罚权。律师公会所提出的惩戒申请必须经地方检察长呈请,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惩戒与否。

律师民事出庭费每次最高60元  

北洋政府先后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了多次修改,对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职务、律师义务等做出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律师制度继续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律师可以参与民事或刑事诉讼,其最根本的职能是基于对受托案件的了解及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的利益辩护,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石家庄的律师还可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可以为当事人充当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等公证,可以为当事人订立契约及其法律文书等,还可以办理仲裁、和解及其一切非诉讼事务。

律师有收受法律服务费的权利,但是《律师暂行章程》要求各地律师公会根据各地情况,对律师收费做出明确限定。《石门律师公会会则》规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务的收费办法,有分项收取和整项收取两种。首先,是收取分项费用限额:讨论案情每小时最多不得超过5元;阅读案件卷宗或会见在押人每次最多不得超过10元;节录文稿或造具清册每百字最多不得超过1角;撰写函件及申请书每件最多不得超过10元;撰写和解状每件最多不得超过20元;律师的民事出庭费每次最多不得超过60元;律师的刑事出庭费每次最多不得超过30元;出具委托律师的参考意见书及其他文件每件最多不得超过40元;撰写民事诉状、抗告状、辩诉反诉状每件最多不得超过50元;撰写刑事诉状、抗告状、辩诉状每件最多不得超过30元;撰写民事上诉状、辩诉状每件最多不得超过100元;撰写刑事上诉状、辩诉状每件最多不得超过50元;撰写一审或二审民事案件追加理由书每件最多不得超过50元;撰写一审或二审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书每件最多不得超过30元;撰写三审民事案件追加理由书每件最多不得超过100元;撰写三审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书每件最多不得超过50元;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或处理和解事项每件最多不得超过300元;在石家庄境内履行调查费用每次最多不得超过50元;赴石家庄境外办理的讨论案情、阅读案件卷宗或会见在押人、民事出庭、刑事出庭、履行调查等,除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外,每日所收日费最多不得超过40元。如果是按照案件整项收取费用,办理民事案件一审、二审,收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办理刑事案件一审、二审,收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600元。

石家庄律师从业者队伍的壮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并对规范社会秩序和普及法律观念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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